第一條 幫助設籍台北市低收入戶(本集團員工不在此限)因天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員重病、死亡,而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度過難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本會年度預算及外界捐款。
第三條 補助範圍:
一、醫療救助。
二、急難、災害救助。
第四條 凡需申請前項補助者,請於變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會不接受個人申請(本集團員工除外),須經下列機構轉介:
一、主管機關或所屬社會救助單位(社工員)。
二、村、里辦公室(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三、永慶房仲集團所屬各公司或門市單位(職員或志工)。
四、各公、私立醫院附設社會服務室(社工員)。
五、其他(各慈善機構人員、地方人士……等)。
第五條 各項救助申請資格及應附文件如下:
一、醫療救助: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成員,因殘障、罹患重病或車禍等意外事故,須在公、私立醫院治
療復健者,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本會得視情節補助部分醫療費用,唯補助金額一次
不超過三萬元上限。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一)本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表。
(二)健保給付之公、私立醫院或診所之診斷證明書正本(三個月內)及醫療費用收據。
(三)全戶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書證明書正本
二、急難、災害生活救助: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因遭受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災、地震等,生活
頓時陷入困境,為紓解其困境,由本會視受災狀況及意外情形,予以救助,協助其暫度難關,唯補
助金額一次以不超過三萬元上限。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一)本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表。
(二)需要急難救助事實證明文件(如火災證明等)。
(三)全戶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第六條 急難、災害之救助如有時間性者,可由本會先行辦理,事後補辦追認手續查證。
第七條 上述案件經本會人員收件、審核,必要時進行個案訪視,由本會審核通過者,核定救助金額並通知申請人或轉介單位,請其填妥收據(貼妥身份證影本)及核章後寄回本會,本會接到收據將即期支票以掛號信寄至轉介單位,再由轉介單位轉交申請人,所有申請案件恕不退件。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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