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坊間的租約一般都是使用文具店販賣的租約,內容通常對屋主比較有利,建議承租方留意以下租賃條件:
1.需先確認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因為有可能出租人是二房東,若二房東與大房東有禁止轉租的約定,將會影響承租人的權益。也有可能出租人並沒有權利出租房屋,到時候真正的屋主是可以把房客趕走的。
2.應約定租賃期限。超過一年未以字據訂立的租約及超過五年未經公證的租約,都不受到民法第425條(俗稱「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所以承租人應確定租賃期限是否被民法第425條規定的要件排除。
3.對於房屋租賃的狀態要訂明確。例如房屋是否僅供住家使用或可供營業使用,房客可否轉租,房屋是否有附傢俱,因為這些條件都會關係到有無違約使用房屋及返還房屋時應負的義務。
4.租金是否包含水、電、管理費。若有停車位,是否包含停車管理費等。房屋之相關稅捐應由屋主負擔等。
5.押租擔保金的數額。原則上可自由約定,但是土地法第九十九條有規定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故房客可要求不得超過二個月。而交付擔保金時要記得請屋主簽收。
6.房屋轉讓給第三人時,應約定屋主須協助房客與新屋主辦理換約,記明押租擔保金由原屋主移轉給新屋主,這樣租期屆滿返還房屋時,才不會找不到人請求返還擔保金。
7.應約定房屋之修繕義務。原則上像屋頂漏水、水管不通等情形,應由屋主負責修繕,但雙方也可以就房屋損壞的情節輕重,約定何種情形由屋主負責,何種情形由房客處理。
8.可約定是否可以裝潢,裝潢期可否免收租金等。
9.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的條件,例如: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或email通知即可。若房東要求提前終止,則房客要考慮尋屋、搬遷所需時間,再約定房東應提前多久通知。亦可約定提前終止時應付多少賠償金。
10.房屋返還的方式。例如:以終止時或租期屆滿時房屋之現況返還。若屋主要求回復原狀,則最好是在承租時先將房屋狀況拍照,這樣回復時才有依據。
11.若租約裡有約定遲延返還房屋時的賠償金,請房客留意賠償的額度。有時候坊間的制式租約都賠得很高,可要求降為合理的數額。
以上僅就訂立租約時較重要之條件供讀者參考,在具體的個案中,房東、房客可能有一些特別的約定,例如合意由某某法院管轄、違約金、紛爭解決方式等等。當然如能鉅細靡遺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明訂於租約中,較可預先防止紛爭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