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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朋友們~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辦法來囉~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申請租賃房屋租金補助須知(請申請人自己留存,不需寄回本局)
一、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且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皆無自有住宅者,得申請本補助。

二、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而於本市租賃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三)全家人口存款合計限額(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計算。
(四)全戶人口之財產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據)且無自有住宅者。
(五)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同性質貸款包含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六)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七)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八)身心障礙者於本市租賃房屋實際居住(以承租契約認定),且其租賃房屋之所有權狀不為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所有。

資料轉載於: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  www.bosa.tcg.gov.tw/i/i0300.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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