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詢問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房東是否可以在沒有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就直接進入出租屋甚至把自家傢俱搬到出租處放置;第二個問題是房客可以自行換鎖嗎?
就第一個問題,法律上對於「租賃」的定義,指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定金之契約」,所以既然房東將房屋租與房客使用,在租賃期間,房客有房屋之使用權,房東不得未經其同意即自行進入出租屋,否則可能涉及刑法上侵入住居罪責或民事責任等等。所以,房東欲進入出租屋甚至放置物品必須先得房客的同意才可以。
關於第二個問題,文具店所賣的房屋租賃契約書通常會有:「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承租方)取得甲方(出租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承租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這樣的條款,因為「換鎖」屬於改裝設施,建議於換鎖前先知會房東,交還房屋時並應回復原狀(把鎖再換回來);但是如果是雙方另行約定承租方得自行改裝設施,那麼就可以自行換鎖,交還房屋時再回復原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