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慶慈善基金會

專家諮詢精華區
資源連結

急難救助

申請辦法
  • 第一條、

    因天然災害、意外事故、重病、死亡或家庭變故,而需要緊急救助之大台北居民,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經費來源:本會年度預算及外界捐款。
  • 第三條、

    補助範圍:
    一、醫療救助。
    二、急難、災害救助。
  • 第四條、

    凡需申請前項補助者,請於變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會不接受個人申請(本集團員工除外),須經機構轉介:由戶籍地之縣市政府社會局、公所社會課的專業社工人員,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公函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本會提出申請。
  • 第五條、

    各項救助申請資格及應附文件如下:
    一、醫療救助: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成員,因殘障、罹患重病或車禍等意外事故,須在公、私立醫院治療復健者,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本會得視情節補助部分醫療費用,唯補助金額一次不超過三萬元上限。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一)本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表、轉介相關單位之公函。
    (二)健保給付之公、私立醫院或診所之診斷證明書正本(三個月內)及醫療費用收據。
    (三)全戶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書證明書正本

    二、急難、災害生活救助: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因遭受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災、地震等,生活頓時陷入困境,為紓解其困境,由本會視受災狀況及意外情形,予以救助,協助其暫度難關,唯補助金額一次以不超過三萬元上限。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
    (一)本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表。
    (二)需要急難救助事實證明文件(如火災證明等)。
    (三)全戶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 第六條、

    急難、災害之救助如有時間性者,可由本會先行辦理,事後補辦追認手續查證。
  • 第七條、

    上述案件經本會人員收件、審核,必要時進行個案訪視,由本會審核通過者,核定救助金額並通知申請人或轉介單位,本會將委派代表人與轉介單位承辦人共同前往致贈急難救助金(案主需提供救助金簽收收據及身份證影本交由本會代表人),所有申請案件之相關書面文件資料恕不退件。
  •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