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因天然災害、意外事故、重病、死亡或家庭變故,而需要緊急救助之大台北居民,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經費來源:本會年度預算及外界捐款。第三條、
補助範圍:第四條、
凡需申請前項補助者,請於變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會不接受個人申請(本集團員工除外),須經機構轉介:由戶籍地之縣市政府社會局、公所社會課的專業社工人員,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公函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本會提出申請。第五條、
各項救助申請資格及應附文件如下:第六條、
急難、災害之救助如有時間性者,可由本會先行辦理,事後補辦追認手續查證。第七條、
上述案件經本會人員收件、審核,必要時進行個案訪視,由本會審核通過者,核定救助金額並通知申請人或轉介單位,本會將委派代表人與轉介單位承辦人共同前往致贈急難救助金(案主需提供救助金簽收收據及身份證影本交由本會代表人),所有申請案件之相關書面文件資料恕不退件。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